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佩戴校徽。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由学生处统一免费发放学生证、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称,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将本人学生证上交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再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专用章”后,学生证方有效。
第五条 学生证、校徽原则上只发放一次;补发、换发学生证、校徽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由学生处规定时间,各系统一上交集中办理一次,并收取成本费。
第六条 如因本人保管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证的损坏、丢失或家庭住址变更的,要进行变更或补办,具体办法如下:
(一)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办一次学生证,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予补办;
(二)补办学生证的学生要逐项、如实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实、不全将不予办理;
(三)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各系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处集中补办,同时各系要认真审核、备案;
(四)学生入学后,因家庭住址变更或父母均常年在外地工作的,应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父母工作地居住证明方可办理学生证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将原证件交回学生处;
(五)学生证补办时,证件损坏的须将原证交还学生处;证件丢失的,补办后又找回的,须立即将原证交还学生处注销。
第七条 学生调换班级,学生复学,由学生处换发学生证。
第八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爱护并注意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不得转借或送人,更不能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院将从严给予其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本人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生证;一经发现,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凡拾到我院学生证、校徽者,应立即上交学生处,谨防他人利用我院学生证、校徽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冒充我院学生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